論代孕生育親子關系的法律認定
發(fā)布時間:2020-09-15 15:05
代孕作為一種最新的人工輔助生殖方式,其技術上的先進性也帶來了倫理上的爭議性和親子關系認定上的混亂性。雖然包括我國在內的諸多國家禁止代孕,但地下代孕市場一直悄悄進行,由此產生的親子關系認定問題現實存在、亟待解決。只有確立了代孕生育親子關系的認定的理論和制度,進行代孕的各方當事人的權利義務才能明確,代孕兒童的權益才能得到有效保障。本文除緒論、結語外,由四個部分組成。第一部分對代孕的概念、類型和代孕生育親子關系認定的四種學說(分娩說、血緣說、意思說和子女最佳利益說)進行述評,并提出:代孕是指有生育能力的女性在與他人達成協議之后,借助人工輔助生殖技術,本著分娩后將該子女交給他人撫養(yǎng)的意愿而懷孕并分娩的行為;代孕的類型從不同的角度可分為妊娠型代孕與基因型代孕、商業(yè)代孕與無償代孕、醫(yī)學原因代孕與非醫(yī)學原因代孕;理論上關于代孕生育中親子關系認定的四種學說各有利弊,我國更適宜采用血緣說認定代孕生育親子關系,并在存在生殖細胞捐獻者的情況下,結合意思說排除捐獻者的親權。第二部分分析了我國代孕生育親子關系法律認定的現狀。在立法層面,這一問題尚處于立法空白的狀態(tài);在司法層面,筆者選取了現有涉及代孕生育親子關系認定的典型判例,通過對這些案例的梳理,總結出了我國法院在代孕生育親子關系認定問題上采用與自然生殖近乎相同的親子關系認定原則:對母親的認定以分娩為標準;對父親的認定以血緣為標準,但不知情方及精子捐獻者被排除在外。第三部分選取了禁止代孕、有限開放代孕和近乎完全開放代孕國家和地區(qū)中的典型代表,對其認定代孕生育親子關系的立法司法實踐予以探討和對比,歸納出其中值得我國借鑒之處。第四部分是對構建我國未來代孕生育親子關系認定法律制度提出建議。筆者結合我國的現狀和傳統(tǒng)倫理,主張我國應有限開放的代孕類型為除精子、卵子都由委托方之外的人提供之妊娠型代孕(不論是商業(yè)型還是無償型),提出了對代孕當事人的限制范圍;并在此基礎上提出了我國代孕生育親子關系認定應采用的標準:對于母親身份和父親身份的認定采用同樣的標準,即都采血緣說,但排除將生殖細胞捐獻者認定為父母。
【學位單位】:重慶大學
【學位級別】:碩士
【學位年份】:2018
【中圖分類】:D923.9
本文編號:2819119
【學位單位】:重慶大學
【學位級別】:碩士
【學位年份】:2018
【中圖分類】:D923.9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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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楊芳;;人工生殖模式下親子法的反思與重建——從英國修訂《人類受精與胚胎學法案》談起[J];河北法學;2009年10期
2 張燕玲;;論代孕母的合法化基礎[J];河北法學;2006年04期
3 張燕玲;論人工生殖子女父母身份之認定[J];法學論壇;2005年05期
相關博士學位論文 前2條
1 汪麗青;人類輔助生殖私法調整機制研究[D];山東大學;2015年
2 康茜;代孕關系的法律調整問題研究[D];西南政法大學;201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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