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社會保險費的約定不能違反強制性規(guī)定
本文關鍵詞: 社會保險費 用人單位 強制性規(guī)定 勞動爭議 民事法律關系 法定義務 當事人 勞動者 行政法律關系 非約定義務 出處:《人民司法》2010年22期 論文類型:期刊論文
【摘要】:正 【裁判要旨】參加社會保險是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履行的一項法律義務,是法律法規(guī)強制規(guī)定的,是一種公法法律關系。而公權力是不可以放棄、變更和讓與的,必須依法行使,否則就侵犯了他人的權利和公共利益。繳費單位與繳費個人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用,是其法定義務,而非約定義務,當事人對社會保險費的約定不能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guī)定。用人單位欠繳社會保險費,違背的是行政管理法,其法律關系是國家征繳部門與用人單位之間管理與被管理的行政法律關系,并非勞動爭議當事人之間的民事法律關系。
[Abstract]:Participate in social insurance is a legal obligation that unit of choose and employ persons and laborer must fulfill, it is law regulation compulsorily, it is a kind of public law legal relation. And public power is not allowed to give up. Change and transfer, must exercise according to law, otherwise violated the rights of others and public interest. Pay cost unit and expend individual pay social insurance fee in full amount, it is its legal obligation, not agreement obligation. The agreement of the party concerned to social insurance premium cannot violate the mandatory stipulation of law. Unit of choose and employ persons is outstanding pay social insurance premium, violate is administrative management law. Its legal relationship is the administrative legal relationship between the national collection department and the employing unit, not the civil legal relationship between the labor dispute parties.
【作者單位】: 山東省臨朐縣人民法院;
【分類號】:D922.5
【正文快照】: 【裁判要旨】參加社會保險是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履行的一項法律義務,是法律法規(guī)強制規(guī)定的,是一種公法法律關系。而公權力是不可以放棄、變更和讓與的,必須依法行使,否則就侵犯了他人的權利和公共利益。繳費單位與繳費個人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用,是其法定義務,而非約定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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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編號:14678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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