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析建賬風險的種類與成因
“風險”被引入經(jīng)濟學范疇后,它的意思已不再是當初的“遇到危險”,而是指:在一定的時間內(nèi)或一定的條件下某個特定的主體由于遇到一件經(jīng)濟事件給自己造成破壞或損失的可能性或概率。風險有廣義和狹義之分,廣義的風險是指風險的不確定性,其產(chǎn)生的后果可能給特定的主體帶來損失、收益或者既無損失又無收益;狹義的風險是指風險的可確定性,其產(chǎn)生的后果只能給特定主體帶來損失、不可能給特定主體帶來利益,只是其帶來損失的大小具有不確定性。
建賬風險的種類及其成因
概括地講,建賬風險有會計風險、財務風險、稅務風險及其他風險(比如:干部損失風險)四類。
會計風險,是由于建賬導致的不能及時給會計報告的使用人提供真實、完整的會計報告及其他會計信息而給單位自身造成損失的可能性。財務風險,筆耕文化傳播,是由于建賬導致的不能及時給單位所有人提供賴以進行投資、融資決策的準確資料而給單位自身造成損失的可能性。稅務風險,是由于建賬導致的不能及時給稅務主管機關提供真實、完整的納稅申報資料(包括會計報告、其他會計信息及稅務部門需要的其他納稅申報資料)而給單位自身造成損失的可能性。其他建賬風險,是由于建賬原因而給單位自身造成損失的其他可能性,比如:干部損失。建賬風險雖然有以上不同種類,但它們時常是相伴相生的。
建賬風險形成的原因總結為以下四種情形:不建賬,不及時建賬,私設會計賬簿,做成了糊涂賬。
“不建賬”,會給單位造成會計風險、財務風險、稅務風險及其他風險。《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以下簡稱“會計法”)第三條規(guī)定,“各單位必須依法設置會計賬簿,并保證其真實、完整。”會計法第四十二條規(guī)定,“違反本法規(guī)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對單位并處三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屬于國家工作人員的,還應當由其所在單位或者有關單位依法給予行政處分:(一)不依法設置會計賬簿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簡稱“稅收征管法”)第十九條規(guī)定,“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按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guī)和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的規(guī)定設置賬簿,根據(jù)合法、有效的憑證記賬,進行核算”。稅收征管法第五十四條規(guī)定,“稅務機關有權進行下列稅務檢查:(一)檢查納稅人的賬簿、記賬憑證、報表和有關資料,檢查扣繳義務人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賬簿、記賬憑證和有關資料。”征管法第六十條規(guī)定,“納稅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2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jié)嚴重的,處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二)未按照規(guī)定設置、保管賬簿或者保管記賬憑證和有關資料的。” 依據(jù)這些法律,單位不建賬的話,將不得不接受財政機關、稅務機關的處罰;此外,單位的投資人將無法根據(jù)單位的現(xiàn)金流信息準確、及時地進行和調(diào)整投資、融資決策,這樣,單位陷入較大的財務風險之中。一個不建賬的單位,將無從考核其管理層的業(yè)績,單位的內(nèi)控制度也將無法生效。單位內(nèi)的舞弊將不可能不存在。這將給單位造成其他損失,比如:干部損失。
“私設會計賬簿”,就是在法定會計賬簿之外另設一套賬,即“賬外賬”,搞“小金庫”。這種建賬行為是違法的,給單位造成的損失巨大。小金庫的收入主要有兩類來源:一是隱瞞不申報的應納稅收入(尤其是取得的現(xiàn)金收入),二是通過虛列的成本費用支出套取出現(xiàn)金。小金庫的支出去向主要包括:小集體的福利、貪污行賄的資本。小金庫的管理不可能透明、公開,往往批準動用小金庫資金的僅有一人,管錢的和管賬的也為同一個人。
“私設會計賬簿”使一個單位的財務狀況、經(jīng)營成果和現(xiàn)金流量等會計信息僅能根據(jù)“大賬”(即法定賬簿)對外反映。投資人將無法準確掌握企業(yè)的真實狀況,尤其無法根據(jù)現(xiàn)金流量表信息進行投資、融資決策。國家稅基受到嚴重侵蝕。一些干部卷入腐敗的旋渦。“私設會計賬簿”,將置單位于會計風險、稅務風險、財務風險及其他風險之中。會計主管部門處罰“私設會計賬簿”違法建賬行為的依據(jù)是 “會計法”第四十二條第二款,它不但要給單位以經(jīng)濟處罰,同時要給責任人以經(jīng)濟處罰和行政處分。稅務主管部門處罰“私設會計賬簿”違法建賬行為的依據(jù)是稅收征收管理法的第六十二條、第六十三條、第六十四條、第六十五條,它不但要給單位經(jīng)濟處罰(包括追繳應繳的稅款、加收滯納金、處以應繳稅款50%以上至5倍以下的罰款),對構成犯罪的將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對卷入貪腐旋渦的碩鼠,將會受到黨紀國法的嚴懲。
“不及時建賬”,突出表現(xiàn)為給單位造成稅務風險。雖然會計法第3條規(guī)定各單位必須建賬,但并未明確建賬時限。稅收征管法第十九條規(guī)定,“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按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guī)和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的規(guī)定設置賬簿”。恰恰是依據(jù)這一條,稅收征管法的配套規(guī)章《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以下簡稱“稅收征管法實施細則”)第二十二條規(guī)定,“從事生產(chǎn)、經(jīng)營的納稅人應當自領取營業(yè)執(zhí)照或者發(fā)生納稅義務之日起15日內(nèi),按照國家規(guī)定設置賬簿。”不及時建賬,稅務機關可以對單位的直接處罰依據(jù)為稅收征管法第六十條第二款,即: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2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jié)嚴重的,處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此外,單位在申請辦理一般增值稅納稅人資格認定、申請享受稅收優(yōu)惠政策等涉稅事務時,將遭遇巨大困難,給單位造成損失。當然,不及時建賬,同樣可能給單位造成財務損失,因為銀行等債權人無法知曉單位的經(jīng)營狀況和成果,是不會與單位合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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