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姆拉會議及中英交涉
發(fā)布時間:2015-04-06 08:32
摘要:20世紀初,所謂調解西藏地方與民國中央政府關系的西姆拉會議是英國推行霸權主義,企圖分裂西藏脫離中國的拙劣行為。西姆拉會議盡管最終以失敗而告終,但對民國中央政府與西藏地方的關系產生了惡劣影響和嚴重后果。近一個世紀以來,境外敵對勢力及達賴分裂集團以非法的“西姆拉草約”和“麥克馬洪線”為依據,圖謀西藏“獨立”。非法的“麥克馬洪線”也成為迄今為止仍未解決的中印邊界問題產生的根源,其劃定區(qū)域也成為中國僅存的陸路未定界中爭議最大的一塊地方,成為影響中印兩國關系正常發(fā)展的桎梏。盡早解決邊界問題,已經成為中印兩國的共同愿望,中印雙方應充分尊重歷史事實,以法律為依據,以兩國關系大局和兩國人民根本和長遠利益為根本出發(fā)點盡早解決中印邊界問題。
關鍵詞:西姆拉會議,中英交涉,國際關系碩士論文
關鍵詞:西姆拉會議,中英交涉,國際關系碩士論文
多年來,中國及美、印、英、法等國的專家學者對西姆拉會議及“麥克馬洪線”等問題進行了比較深入的研究。①但對這一重大歷史事件仍有進一步探討的必要。本文將西姆拉會議和“麥克馬洪線”置于國際地緣政治背景下考察,深刻剖析“西姆拉草約”和“麥克馬洪線”的非法性,充分揭露英國及西藏分裂勢力的陰謀,為中印兩國盡早解決中印邊界問題提供歷史借鑒和法理依據。
一、英國在會前的操縱與控制
中華民國成立后,出于地緣政治的需要,英國“熱心”催促,并以不承認中華民國來脅迫中國同意召開調解民國中央與西藏地方關系的會議,其主要意圖是推進以“8·17備忘錄”為主要內容的英國新的侵藏戰(zhàn)略。英國試圖把中國西藏納入英屬印度的防務體系,不允許包括中國在內的任何國家以任何名義、任何途徑染指西藏,使西藏成為名義上是中國宗主權之下的自治國,而實質上處于絕對依靠英印政府的地位,以排除任何來自北方對英屬印度的“威脅”。
為了操控會議,英國在會前就會議的方式、代表人選、地點等強硬干預,這其中的“外交手段、強權政治和間諜活動都是五花八門、錯綜復雜的表演”。①朱爾典曾在給格雷的電報中提出,英國、中國、西藏的三方協議將是最好的解決辦法,而在印度進行談判將是達成這一協議的有益開端,即使失敗也將使英國在排除中國的情況下與西藏進行的談判中處于優(yōu)越的地位。英國強迫民國中央政府接受西藏地方作為會議正式第三方參會,擅自更改會議地點于印度西姆拉,而且要求民國中央政府必須選派由英國認可的親英人士作為談判代表等。另外,英國代表還與西藏地方代表相互勾結,共同策劃對付民國中央政府的方案,孤立民國中央政府代表并竊取相關資料。正如內維爾·馬克斯韋爾所說:“國家的軟弱使中國不得不到會議桌上來。中國的軟弱加上英國的———也包括麥克馬洪本人的———外交方面的高壓手段又把中國拖在那里。”②民國中央政府被迫參加由英國控制、意圖分裂中國西藏的談判。
1.要求西藏地方政府必須作為會議正式第三方參會。
英國為制造所謂的“西藏獨立”輿論,堅持要給予西藏地方政府作為正式代表參加會議的地位,以利于西藏地方與英國及民國中央代表一起在條約上簽字,其目的在于提升西藏的地位,使之與中國、英國平等。民國中央政府非常清楚英國的險惡用心,堅持西藏是中國的一部分,提出“先由中英會商訂議后,再通知西藏地方”或“允許西藏地方附帶地在條約上簽字”等建議。③然而,英國強硬拒絕了民國中央政府的這一正當要求和嚴正立場,要求西藏地方政府必須作為會議的一方以平等的地位參加,并威脅說此種辦法,英國勢在必行,如中國不能同意,會議之事只好作罷。民國中央政府幻想通過英國調解以解決西藏問題,面對英國的強權及無理要挾,不敢與其直接對抗,被迫讓步。但民國中央政府對此后英國所聲稱中國政府承認三方平等答復英國:“貴國政府認為本國已承認三方平等似有誤會,或系譯文弄錯,請查照更正為盼”。④盡管英國一再強硬,民國中央政府仍然僅同意西藏地方政府代表“附同與議”,并只能“附簽”有關文件。①即使在英國威脅若不同意英國安排就直接與西藏地方代表商談時,民國中央政府仍訓令中央代表陳貽范在會議簽議問題上應力爭中、英并列,藏員隨同簽押。
2.擅自更改會議地點于西姆拉。
為了便于操縱會議進程,英國拒絕了民國中央政府“會議地點定在北京或倫敦”的提議。英國先是說會議地點設在印度大吉嶺,后為了監(jiān)控民國中央政府代表通訊并封鎖對外消息,擅自將會議地點改在遠離印藏交通要道且華人和藏族同胞居住較少的西姆拉,因為英國“在那里可以施加更大的影響控制會議進程,同時西藏代表也不會如在大吉嶺那樣受到中國人陰謀的影響”,②并強迫民國中央政府無條件接受了改設的會議的地點。
3.挑選民國中央政府會議代表。
民國中央政府最初任命前清駐藏大臣溫宗堯為會議代表,但溫宗堯在得知袁世凱已同意英方的提議,會議地點設在印度大吉嶺時,堅決辭職,拒絕出席此次會議。民國中央政府又選派熟悉西藏事務并在與英國談判中經驗豐富的張蔭棠,不料卻因其“熟悉藏事、精明強硬”等原因被英國拒絕。英國指名要求“以自制和通情達理而深受英人喜歡的陳貽范”(曾在英國任領事)作為民國中央政府“西藏議約全權專員”,③民國中央政府又妥協退讓改派陳貽范為會議全權代表,同時任命胡漢民為談判代表,與陳享有共同權力,但又遭到英國拒絕,無奈又改派王海平為談判副代表。
4.與西藏地方代表相勾結共同策劃對付民國中央政府的方案。
早在會議前3個月,英國就催促西藏地方親英派人物夏扎趕赴亞東,同時派出熟悉西藏的貝爾與其會面共同準備相關材料,積極策劃將西藏從中國分裂出去的陰謀。貝爾承認:“當中國全權代表逗留中國時,我和夏扎在江孜會合,并勸其搜集有關以前中國與西藏交涉以及陸續(xù)被中國占領而現今西藏要求歸還的各種資料,攜帶赴會。”④按照貝爾的要求,西藏地方代表搜集了許多資料并先于民國中央政府代表到會。當西藏地方代表抵達西姆拉時,麥克馬洪和貝爾等人對夏扎一行熱情接待,雙方多次交談,對會議內容、目的及策略均作了周密的研究與部署,并精心策劃了會議的召開辦法及對付民國中央政府的方案。⑤英國會前便把西藏地方代表牢牢控制在自己手中。
5.孤立民國中央政府代表,竊取相關資料。
民國中央政府代表到達后,英國惟恐發(fā)生不利于自己的變故,竟以陪同、招待西藏地方代表為由,日夜監(jiān)視夏扎一行,不允許西藏地方代表與民國中央政府代表接觸,甚至禁止雙方通信。陳貽范曾電告民國中央政府英國人對夏扎等人暗防甚密,不讓他們與陳單獨會面。英國還向中國海關總署英籍稅務司施加壓力,召回陳貽范所聘用的布魯士,企圖分裂陳貽范的智囊團。陳貽范與民國中央政府往來的一切電文均由英屬印度電報局收發(fā),他們偷竊了陳貽范與民國中央政府的往來函件,對中方的方案、策略了如指掌。陳貽范曾說:“我的一切工作都由自己動手,得不到任何外來幫助,孤軍作戰(zhàn),對付好幾個敵手。”⑥
二、會議爭議焦點及英對藏“獨立”的態(tài)度
1913年10月13日,中、英及西藏地方代表在西姆拉召開第一次會議。出席會議的主要人員有:民國中央政府代表陳貽范;英國代表英印政府外務大臣麥克馬洪,顧問英駐錫金行政官員貝爾;西藏地方代表夏扎等。會議完全依照英國預先策劃的事項進行:先由夏扎提出“西藏獨立”方案,引起民國中央代表的強烈反對,麥克馬洪趁機居中斡旋,使談判進入英國預設的軌道,①誘導民國中央政府代表落入其預設的陷阱。
1.西藏地方代表拋出“西藏獨立”謬論。夏扎按照與英方事先秘密商妥的方案,提出關于西藏地位問題、疆界問題、藏印貿易問題、中國駐藏問題、宗教問題及賠償等要求作為會議討論的依據。這6點要求完全否認西藏為中國地方區(qū)域的歷史事實,妄圖廢除中英兩國之前簽署的承認西藏是中國一部分的各種條約,完全割斷西藏地方與中國中央政府的一切關系。其目的就是把西藏及其他四省藏區(qū)從中國分裂出去,建立一個完全依附英國的所謂獨立
的“西藏”,并試圖利用三方承認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國際條約的形式合法化。夏扎所提出的藏區(qū)突破了清政府所劃定由西藏地方管轄治理的范圍,企圖一舉吞并現今甘、青、川、滇4省的藏區(qū)。
2.民國中央政府代表的駁復意見。陳貽范斷然否決了夏扎的無理要求,并在會后緊急致電民國中央政府:“西藏代表列議以來,態(tài)度異常強硬,對于我國方面提出條件,其借口于前清某大員進兵西藏,軍紀不嚴,毀廟戕兵,感情甚惡,不愿承諾,并不認中國在西藏有主權之行使。”②報告了西藏地方的態(tài)度及英國操縱會議等事項。民國中央政府隨即向陳貽范等作出否決西藏6條的明確指示。陳貽范根據指示,從西藏是中國不可分割的領土這一歷史事實出發(fā),詳盡闡明了西藏與中央政府的隸屬關系,并重申民國中央政府將一如歷代中國中央政府對西藏地方實行主權管轄,據理駁斥了夏扎的謬論。③
3.分歧與爭議焦點。民國中央政府與西藏地方的分歧和爭議焦點主要集中在兩個問題上。一是西藏的主權,涉及西藏的政治地位、中央政府管轄權限、中央駐藏官員及中央駐軍等。西藏地方代表從根本上否認了西藏與中國的關系,要求獨立;否認除印藏條約之外的中英所簽訂的關于西藏的任何條約;只能在西藏允許的情況下,持有西藏護照的中國人才能進入西藏。民國中央政府堅持的基本原則是恢復在藏既有治權;強調延續(xù)清代駐藏大臣制度,由民國中央委派駐藏官員與駐軍;強調西藏為中國一部分,可不改行省,但仍按特別行政區(qū)管轄與治理。二是西藏地區(qū)的范圍。西藏地方代表將西藏及以往一直屬于四川管轄的巴塘、理塘、打箭爐及青海、甘肅、云南等地藏區(qū),全部納入西藏的范圍,大大超過了前清駐藏大臣的管轄區(qū)域。民國中央政府則認為西藏區(qū)域將來的劃分辦法須照前清傅嵩秌所繪之藏省圖(即清朝宣統二年核準的西康省與西藏行政區(qū)劃界線圖)核商,以江達為界。從西藏地方代表夏扎的六點要求和民國中央政府代表的駁復意見來看,雙方的談判條件懸殊太大,會議陷入僵局。
4.英國對西藏地方“獨立”的態(tài)度。民國初期,西藏地方分裂勢力一直試圖通過依靠英國支持實現“獨立”。從夏扎在第一次會議上所提出的用英文撰寫的“西藏意見書”、所用英國皇家地理學會繪制的“西藏與鄰境圖”為劃界圖、所提出的西藏區(qū)域與協助麥克馬洪議約的英方顧問貝爾主張的西藏區(qū)域基本相同等三點來看,英國的確支持了西藏的“獨立”活動。此次藏方所提條款英文本,文字甚佳,顯為英人主謀。但是,筆者認為,英國只是充分利用西藏地方分裂勢力的“獨立”心理,將自己的陰謀隱藏在為西藏謀取“獨立”的幌子之下,假意答應支持西藏“獨立”,以利于對西藏地方代表及整個會議方向的控制和既定方案的提出。原因有三:一是借此拉攏西藏地方共同對付中國中央政府,借以逼迫中國中央政府在主權等重大問題上做出讓步;二是拉攏西藏地方制造民國中央政府與西藏地方懸殊的談判條件,致使會議陷入僵局,“讓西藏人與中國人在要求與反要求中進行爭論,然后相機提出英方的建議作為兩種意見的合理妥協”,①以利于英方更好地以調解者的身份控制會議走向;三是為英國提出“內外藏方案”和“麥克馬洪線”埋下伏筆。事實上,英國并不希望西藏真正的“獨立”。在西姆拉會議上西藏若是真正實現“獨立”,中國領土、主權的統一和完整必然遭到嚴重破壞,這必將遭到民國中央政府及包括藏族同胞在內的中國各族人民的強烈反對,必將掀起一場聲勢浩大的反英斗爭,英國長期苦心經營的在華利益必將受到嚴重打擊,這是英國所不愿意看到的。英國若率先打破西方各國“保全主義”規(guī)則,英國的競爭對手將會蜂擁而入競相控制西藏,西藏也就有可能脫離了英國“獨自控制”的軌道,并將進一步威脅到英國在南亞次大陸的殖民統治,對英國在中國及亞洲乃至全球戰(zhàn)略將產生嚴重后果,甚至是毀滅性的打擊。所以,從當時的中國及國際環(huán)境看,西藏真正“獨立”不符合英國侵藏新略既定方針,顯然英國不會支持西藏真正“獨立”。
三、西藏劃界問題及英國拋出的“內、外藏”與“調停約稿”
1.英國圍繞西藏“界務問題”大做文章。英方以民國中央政府與西藏地方對于“西藏范圍”差異極大為借口,將會議引到西藏界務問題上。在11月18日召開的第二次正式會議上,麥克馬洪提出“西藏界限之劃分”是會議“第一個也即最重要之問題”,必先討論界務問題,否則他不能組織會議“討論其他條款或形成對這些條款的觀點”。夏扎立即贊同英方意見,要求會議議定所謂中藏雙方“劃界”問題,他說:“由于邊界分歧如此之大,現在討論其他問題也沒有意義”。②陳貽范則堅持,疆界問題不是會議的議題,應首先討論西藏的政治地位問題。他強調首先解決西藏之“政治地位”問題才“有助于解決邊界問題”和“有利于其他問題之解決”。麥克馬洪拒不同意陳貽范的提議,說什么“他不知道在西藏之邊界確定之前,西藏之政治地位如何被討論清楚”,“在西藏之邊界問題解決之前,其他條款不能被考慮”。①并重用以前蠻橫惡劣伎倆威脅陳貽范,如果不同意英方意見,英國就將直接與西藏談判。面對英方的強硬態(tài)度,陳貽范向民國中央政府請示,得到的卻是“先議也無不可”、“界務議后,應按中方提案逐一討論”等妥協退讓的答復意見。同時,民國中央政府指示了議界原則:“先議川藏交界,再論青海與西藏界線,而川藏交界應在江達,江達以東屬川,以西屬藏,中國最大讓步只能退至丹達。”②據此原則,,民國中央政府代表與英代表及西藏地方代表連續(xù)召開非正式會議商談西藏界務問題。陳貽范強調中國與西藏的歷史關系,提出西藏本就是中國疆域的一部分,依此原則,中國對川藏界線最大的讓步是以江達為分水嶺,江達以西劃入西藏,但西藏必須尊中國為“宗主國”。③夏扎無視歷史事實與現實,仍以第一次會議提出的中藏疆界為準。雙方對于疆界要求依然懸殊較大,無法達成任何協議。英方則趁機提出,由民國中央政府代表與西藏地方代表各自搜集材料,繕寫書面說明,在正式會議中交換,由英方公正研判。④1914年1月12日西姆拉第三次正式會議召開,主要討論民國中央政府與西藏地方就界務問題各自提出的意見。根據事先約定,雙方代表交換了就界務問題所準備的理由申訴書,并各送麥克馬洪一份。民國中央政府代表提交的《關于西藏邊界之聲明》,根據歷史上中央與各地保有關系及國際法所提出的“有效占有”原則,提出以金沙江為界、“中國政府要求江達及江達以東各地”的理由,指出江達及江達以東各地,如德格、巴塘、理塘和四川藏區(qū)的其他縣,三十九族、達木及察木多和察隅、波密、白馬崗等地以及青海省的不少地方,皆一直歸有關省直接管轄。⑤西藏地方代表則妄言西藏早脫離了與中國的政治關系,提出以長慶碑作為西藏界址。這次會議所討論的界務問題本來是在英國提議下進行的,但麥克馬洪此時卻又繞開西藏“界務問題”,拋出關于西藏政治地位的6點主張,重申1912年“8·17備忘錄”內容,并強迫中國承認“西藏有完全自主權,不得改為行省”,“西藏內政暫由印度政府監(jiān)督”;不允許中國駐軍西藏,而“英國得駐兵于拉薩”,“中國與西藏有紛爭時,印度政府得判決之”等。⑥英國公然試圖取代中國在西藏的主權地位。
2.“內、外藏”之說。直到2月17日西姆拉第四次正式會議上,英國才拋出其所謂的“審查意見”———《英國政府關于西藏邊界之聲明》,并附標出界限的地圖一份。麥克馬洪還分別用“藍線”和“紅線”將西藏范圍擬名為“內藏”與“外藏”,作為解決界務問題的辦法。⑦所標藍線為所謂的“內藏”和“外藏”的分界,即沿昆侖山脊東行,經柴達木盆地南緣折向南跨過金沙江后順瀾滄江與金沙江分水嶺南下。青海大部、巴塘、里塘、打箭爐等地屬于“內藏”;昆侖山以南,金沙江以西盡屬“外藏”。⑧他認為,這樣可以“確保英國阿薩姆喜馬拉雅山區(qū)領土的任何一處不再與內西藏,或中國管轄之下的西藏鄰接,就可以防止中國人向部落山地滲透”。①如按此案,內地的大片地區(qū)被劃歸“內藏”,而昌都、察隅、三十九族、達木等地劃給“外藏”,更為重要的是中國還將失去在“外藏”的一切權利。民國中央政府認為英國此舉完全仿效了俄國瓜分蒙古的伎倆,把西藏肢解為“內藏”與“外藏”,企圖將所謂的“外藏”從中國分裂出去,置于英國的控制之下,用“外藏”自治之名,行西藏“獨立”之實。因此,中國外交部電令陳貽范向英國提出駁復意見:一是不能以歷史上中國各民族所建王朝為今日劃界之依據,并特別聲明“無權割讓任何從前清政府繼承之領土,惟有一如既往地保全領土”;二是英國所提出的“內、外藏”與中國歷來對西藏及其他藏區(qū)的管轄情況根本不符,麥克馬洪的“內、外藏”也從未出現在古今中外任何公開記錄和官方文件之中。②
3.“調停約稿”。陳貽范依照民國中央政府指令對英國提出的《英國政府關于西藏邊界之聲明》及“內、外藏”之說進行駁復后,英國策動西藏地方分裂勢力向川邊進行軍事進攻,試圖造成“內、外藏”劃分的既成事實。同時,英方又與夏扎密切配合公開造謠:民國中央政府軍“從拉薩以南和以北同時對藏人發(fā)動進攻”,連續(xù)多次“襲擊”、“炮轟”所謂的西藏“邊防軍”,殺死西藏“邊防軍”高官強巴等人,“燒毀許多房屋等”。③麥克馬洪并以“川藏戰(zhàn)事‘危急’,任何嚴重沖突都會使各方以及其政府付出沉重代價”為由要求加快談判進程,④并利用謠言攻擊民國中央政府“不守信用”,為西藏地方分裂勢力進行的分裂活動制造借口,為其拋出的“內、外藏”之說大造輿論。在這種情形下,3月11日西姆拉第五次正式會議召開。英國代表依舊借口川藏戰(zhàn)事“危急”,并以把西藏地方作為同等國家對待的口吻說“三國利益都牽涉其中”,“呼吁中藏專員緊急行動以尋求問題之解決方案”,如若拖延,“可能會導致一種嚴重威脅三國政府利益”的局面,⑤并拋出了“調停約稿”11條及其“附款”6條。其內容基本重復了英國政府之前向中國政府提出的關于西藏問題的方案和照會的內容,以及妄圖將西藏從中國分裂出去的非法要求。麥克馬洪還威脅民國中央政府代表說,這是對中國的最大讓步,如果中方不同意,當考慮一切嚴重的后果。“調停約稿”根本就是排除中國在西藏的主權地位,并增加英國獲得的種種特權,其實質仍是實施和推行英國1912年提出的“8·17備忘錄”侵藏新略。
陳貽范當場對英方進行駁斥,認為各方對重大問題尚未達成一致原則意見,此時提出“調停約稿”非常草率。麥克馬洪則強烈反對,并準備起草協議以加快談判進程,而且協議草案還要以2月17日第四次正式會議上所提出的一般原則為基礎。夏扎積極同意英方提議,答應對英方“調停約稿”充分考慮。在此情景下,陳貽范也深感無奈,只好將“調停約稿”呈送民國中央政府。此外,在這次會議前后,中國外交部官員顧維鈞曾多次會見朱爾典,表示青海當屬中國管轄;川藏線怒江以東歸民國中央政府治理,以西至江達一帶,可允許保持舊制不設郡縣。陳貽范在分析當時形勢后,也多次向民國中央政府請示最后讓步意見。英方自以為英藏秘密會議達成的所謂的“內、外藏”方案可以實現,不接受民國中央政府的讓
步意見,并威脅中國若堅持自己的意見,則“必將發(fā)生重大關系”。又在3月26日(3月
25日英藏達成秘密協議①)公開威脅陳貽范,如若拒絕討論英方提出的“調停約稿”,英方將單獨與西藏會談,并將英藏協議草案送交達賴喇嘛批準。
4.民國中央政府的駁斥及妥協。此時袁世凱任大總統的民國中央政府正與南方討袁大軍作戰(zhàn),急需英國支持,因此對于英方提出的“調停約稿”做了很大讓步,至西姆拉第六次正式會議召開前一連做了三次讓步,最后甚至提出“以丹達為界,怒江以西至丹達不改舊制,不設州縣”。在4月7日召開的第六次正式會議上,陳貽范遵外交部指令鄭重發(fā)表聲明,重申了中國政府最后的讓步意見。夏扎竟以病為由讓英方代表麥克馬洪的助手貝爾代替自己參會,陳貽范對此竟然退讓遷就,沒有提出反對意見。4月15日,麥克馬洪助手婁師又與陳貽范對“調停約稿”進行“磋商”,陳貽范充分闡述了中國政府的意見:強烈反對“將我西藏地方作為享有主權的、獨立的‘國家’,給予西藏以與中國、英國平等的地位”;必須刪除“調停約稿”中所有關于中國對西藏“無主權”、“殖民者”等語言,必須“增加一條款承認西藏是中國的一部分”;應確立民國中央政府駐藏長官在西藏對外事務中的指導地位;修改“通商章程”絕對不能損害中國在西藏的主權地位;堅決擁護中央在西藏和四川、青海、甘肅、云南四省藏區(qū)的管轄權;堅決反對“調停約稿”中所謂對西藏“賠償”的內容及英國對中國西藏地方事務的干涉,堅決維護中國在西藏的主權。英方則對中方提出的修改意見不予考慮,聲稱不會再做進一步讓步,只能按照英方意見。此后,麥克馬洪又與陳貽范進行會外“磋商”,就所提草約進行修改。但從修改的內容看,英國仍然堅持原來主張,拒不讓步。4月20日,中國外交部電令陳貽范應力爭堅持和維護國家主權,但同時也提出“再曲循英人之意,允讓‘內、外藏’名目”,向英國做了第五次讓步,擬以當拉嶺以北青海原界及阿敦集、巴塘、理塘各地仍照中國內地治理,怒江以東及德格、瞻對、察木多、三十九族各地,仍沿喀木名稱定為特別區(qū);怒江以西劃歸西藏自治范圍,惟關于政治、土地交涉問題,由中英協商,并準藏人參與。②
5.草簽條約。民國中央代表與民國中央政府互致的電報被麥克馬洪截獲,麥克馬洪在得知中國政府態(tài)度后,改變策略,串通夏扎提出立即舉行第七次正式會議草簽英方所提出的“調停約稿”。在4月22日舉行的草簽會議上,英方與夏扎一唱一合,密切配合。麥克馬洪先將其所修改的“調停約稿”及所附地圖放在桌上,逼問陳貽范“所擬約稿可允行否”?陳貽范根據中國外交部20日聲明指出此約稿尚未達成協議,不應考慮草簽問題。麥克馬洪還邊解釋說接到民國中央政府電報較晚,不能及時傳給西藏地方代表詳細研究;又說民國中央政府代表的要求“完全違背草擬協議的一般原則”,是“不顧以前討論的結果以及他們所提交的證據”,表示不能接受,要求繼續(xù)討論“協議草案”的簽字問題,陳貽范堅決聲明不能草簽。夏扎卻配合英方故意說,若民國中央代表不同意草簽約稿,西藏地方將反對“調停約稿”中有關體現中國在藏主權的條文。見此情景,麥克馬洪又配合西藏地方代表說,“這次會議本來就是最后結論性的會議,但在中國專員的要求下已推遲幾天”,并故意威脅說,會議已耗時半年,集各方意見成此約稿,你們若不滿意,只得將約稿取消。陳貽范靜觀其變,沒有回應,會議陷于尷尬局面,致使英方無法收場。最后,麥克馬洪又不得不自找臺階說是“此事關系重大,愿將此次會議延長一日,于明日以允、否二字見復。至時若仍彼此僵持,則英方之約稿即撤回”。對此最后通牒,陳貽范表示反對說,立即答以“允、否二字,本員無權擅定”,并堅持延期四天,以將會議情形電呈民國中央政府決定。英方勉為答應至27日上午為止。①22日,陳貽范請示中央,中國外交部在接到請示后電告駐英公使劉玉麟要求其就此事與英國外交部進行切實磋商,并明確指示,此前讓步已為中國政府最后讓步,若英方對中方意見仍不予以考慮,則將來談判破裂,中國政府自不負任何責任。23日,劉玉麟回電“英外交部拒絕中國政府抗議”。25日,民國中央政府復電陳貽范“英方自亦應提出讓步,始可對藏事繼續(xù)進行友善談判等”,但對“調停約稿”是拒是簽沒有明示。27日上午第六次正式會議復會,麥克馬洪仍堅持22日意見,并稱“目前的原則不能有任何改動”,最后說“商議時期現已過去,今惟欲詢貴專員允否畫行而已”。陳貽范表示“未奉政府訓令,不能畫行”,拒絕簽字。麥克馬洪竟蠻橫要求陳貽范離開會場。陳貽范退場后,麥克馬洪與夏扎共同商議對付民國中央政府代表的辦法,他要求夏扎同意對調停約稿稍作些“不會對西藏不利的改動”,試圖用做一些讓步的方式引誘陳貽范簽字,夏扎表示同意。后,英方與西藏地方代表嚴重違背國際法原則和國際慣例,竟然在民國中央政府代表離席的情況下,在草約及附圖上進行了簽字。而在另一房間,英方婁師也明確告訴陳貽范:英方已與西藏地方代表商妥,并將約稿畫行,如果陳貽范不畫行,英國即與西藏訂約,不再與陳貽范商議。并進一步引誘陳貽范,草簽并非締結各方之意,約稿草簽后,尚需經過正式簽字及締結各方之正式證實及批準始為有效;草簽約稿后,如中國中央政府不同意,仍可拒絕簽字,約稿無效。最后威逼陳貽范:但若今日不草簽,則談判立即破裂。此時陳貽范已進退兩難,一方面不能違背中央政府的指令,另一方面也承擔不了英藏直接簽約的責任。最后,因不愿擔負西姆拉會議因他拒絕畫押而中斷的責任,陳貽范決定從權草簽條約,但鄭重聲明:“畫行與簽押當分為兩事。畫行乃專員一時權宜之舉,但政府若不批準,即不能發(fā)生效力,簽押則非得政府訓令,萬不能照辦。英專員當為一一允諾。”②麥克馬洪表示同意。陳貽范草簽的消息被披露后,全國輿論嘩然,對英方策劃分裂西藏的陰謀表示強烈抗議,對西藏地方親英分子背叛祖國的行為極為憤慨,對民國中央代表的草簽行為表示強烈反對。
四、“西姆拉草約”與“麥克馬洪線”的無效性
條約是國際法主體設定雙方的權利與義務,因此必須有締約方的合意才能達成一致的協議形成條約!毒S也納條約法公約》第39條明確規(guī)定:“條約得通過其各當事國之間的協定,予以修正”,①這是“條約必須遵守原則”和國家主權原則的要求,也是當時的國際法規(guī)則的體現。這就要求締約方在互相協商中達成一致,而不能一方(或幾方協同)脅迫、欺騙另一方(或幾方),否則便產生相應的國際法后果。
1.國家劃界原則。根據國際實踐慣例,劃界通常需經過定界和標界兩個過程。首先是締約國通過協商、談判后簽訂一個邊界條約確定邊界的主要位置和基本走向;然后締約國任命各自代表組成劃界委員會,進行實地勘察,從而確定邊界線的具體位置,并且樹立界碑或界樁作為國家邊界標志。尼日利亞國際法學家A·O·卡克烏拉赫認為:“如果某一國家著手勘察并試圖在自己邊界地區(qū)劃界,而鄰近另一個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國家在其實施中沒有給予任何合作或者同意接受其劃界結果,從司法原則來講此種單方面的行為對另一方國家無效,國際邊界依然沒有劃定。”②在西姆拉會議中,麥克馬洪根本就沒有與民國中央政府代表討論,卻以貝爾的非法勘察資料為依據,單方在“比例尺為一英寸等于八英里的地圖上”畫出“麥克馬洪線”,并塞進了附圖,完全是麥克馬洪的單方行為,顯然違背了國際法中締約國劃界原則。
2.條約草簽效力。條約草簽由締約國談判代表在條約草案上簽名,表示談判代表對條約草案的認同。一般來說“草簽和暫簽不是正式簽署,不具有正式簽署的效力,都是等待正式簽署的一個步驟”。③締約國政府授權簽字的命令到達后經過正式簽字,條約才能生效。英國國際法專家麥克奈爾認為:草簽并不等于正式簽字,只是“當談判結束和條約簽署之間相隔一個時期時,全權代表把草簽附于條約之后,來保證約文的確實”。④在西姆拉會議上,陳貽范迫于壓力和英方威脅,草簽了條約,但這僅僅表示認證約文,不具有條約法上的效力。當時陳貽范在草簽前已經聲明,畫行與簽押為兩件事情,畫行是其一時之舉,如民國中央政府不批準,不能發(fā)生效力。陳貽范的聲明也得到了麥克馬洪的認同,因此陳貽范才“未候中央命令,擅自畫行”!段髂防瓧l約》及其所產生的“麥克馬洪線”必須經過中國中央政府的批準才能生效。事實上,中國拒絕正式簽字,更沒有批準,因此《西姆拉條約》與“麥克馬洪線”不具有合法性。
3.民國中央政府嚴正聲明的效力。根據國際法一般原則,涉及邊界的條約即使已簽署還必須經過國內立法機關(或中央政府)的批準。對于簽署后需加批準的條約“在嗣后批準條約之前,國家受拘束的同意將不是有效的”。⑤德國學者英戈·馮·閔希也認為:“議定和簽署條約約文,條約尚未具有約束力。”⑥民國中央政府4月28日接到陳的電報后,于29日立即復電:“執(zhí)事受迫畫行”,政府不能承認,應即聲明取消。①陳貽范即刻依令聲明取消。中國外交部30日召見朱爾典,強烈抗議英方行為,并正式行文聲明陳貽范的草簽未奉政府訓令,乃是個人不正式之畫行,中國中央政府已即刻電令取消,并重申中國不同意英國所提的條約草案。5月1日,中國駐英公使劉玉麟向英外交大臣就上述事件提出抗議,并重申了民國中央政府聲明。陳貽范也根據民國中央政府的指令,聲明中國政府的反對意見,拒絕在條約上正式簽字。為了防止英方代表和西藏地方代表制造陰謀,陳貽范代表中國政府又鄭重聲明:凡英國和西藏所簽條約或類似文件,中國政府一概不予承認。中國駐英公使劉玉麟也奉命照會英國政府重申中國政府聲明。②
4.西藏地方不具備締結條約主體資格。國際法傳統理論認為國家是唯一的國際法主體,條約也一般只能在國家間締結是國際的通常做法。《維也納條約法公約》第46條規(guī)定:明顯違背國內法關于締約權的規(guī)定,也將導致條約的無效。西藏作為中國的一個地方行政區(qū)域不具有條約締約的主體資格。麥克馬洪與西藏地方代表在英方所擬的約稿上單獨簽署,中國中央政府得到消息后,令外交部照會英使,中國中央政府嚴正聲明不同意簽押,更不能承認未經中國中央政府準許的英藏所簽條約或類似文牘。西藏作為中國的地方政府與英國簽訂邊界條約,顯然違反了國際公約和民國憲法的根本規(guī)定,必然是無效的,“麥克馬洪線”也因此沒有條約的效力依據。對于西藏地方代表所謂的簽字,加拿大學者譚·戈倫夫曾認為:“西藏的簽字本身正是它缺乏獨立資格的一個直接例證。因為西藏沒有別的選擇,只有同意英國的要求。”③
5.條約必須遵守原則。條約必須遵守是一個古老的、具有“強行法”性質的國際原則。這就要求締約方對條約的規(guī)定必須遵守,必須按照條約的要求采取執(zhí)行措施,履行締約方的義務,這項原則不僅得到國際法學家的支持和倡導,也為國際司法實踐所認可。中英《續(xù)訂藏印條約》規(guī)定,“英國國家允不占并藏境,及不干涉西藏一切政治”。1907年英俄簽訂《西藏協定》,其中有“保證除通過中國政府外,不與西藏交涉”、“不干涉西藏之一切內政”及“保證尊重西藏之領土完整”等內容。④英國與西藏地方單獨締約,并割占中國領土,違背其所簽訂的國際條約,因此說,英國政府在西姆拉會議中編造的涉及中國西藏的各類文件對于英俄雙方政府來講也是非法與無效的。其實,英國政府對于“西姆拉條約”及“麥克馬洪線”的無效性也并不諱言,正如卡·古普塔所指出的那樣:“英印政府主要因為《英俄協定》中的限制性條款而不認為這條線在法律上有效。”⑤英印政府在貝爾等人宣揚西姆拉會議為英國撈到很多好處時,也毫不留情地譏諷道,那些利益只能是紙上談兵,“西姆拉條約”沒有獲得中國政府的簽字,也未被俄國政府所認可,事實上是無效的。
6.條約締結越權無事后追認原則。國際法規(guī)定,如果一條約為無締約能力或越權的人所為且無事后追認,則該條約無效。①英國政府曾于1914年7月3日急電印度事務部,英國政府不能授權單獨與西藏簽字,“如果中國拒絕,就不要同西藏簽訂雙邊條約”。②7月23日,在向印度事務部轉呈關于西姆拉會議的最后備忘錄時,印度總督哈定批示:考慮印度東北邊境問題不是西姆拉會議職責,麥克馬洪就這方面提出的觀點和建議只能認為是他本人的,并未得到印度政府的批準。③依此可見,英國政府并沒有授權麥克馬洪討論中印邊界問題及英藏簽約問題,麥克馬洪超越了權限,也沒有得到英國追認,從這方面說“麥克馬洪線”也是非法的、無效的。事實上,英國政府承認西姆拉會議沒有產生中國政府作為締約一方的任何協定。④“西姆拉會議的談判失敗”,是因為英國“過于為西藏爭取最有利條款”。⑤
綜上所述,“西姆拉草約”與“麥克馬洪線”不具有合法性,英方在西姆拉會議上實施的種種伎倆最終以失敗而告終。其后,無論英方有任何要求,民國中央政府均堅持這一立場,不承認所謂“西姆拉草約”;而“所謂麥克馬洪線是一個比西姆拉條約更骯臟、更不能見人的東西,說它對中國政府有約束力,確實是格外離奇的”。⑥中國歷屆政府也都不承認“麥克馬洪線”。事實上,英國也從未采納麥克馬洪對中印邊界的認定。英印政府1929年出版的《艾奇遜條約集》收錄與西藏有關資料的第十四卷并未將“麥克馬洪線”任何文件收錄進去。直至1936年前,英印政府繪制出版的地圖也一直遵照傳統習慣線劃出中印邊界,英印政府的行政管轄也從未越過傳統習慣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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