耕地破壞程度鑒定實踐中的瓶頸探析與解決途徑
本文關鍵詞:耕地破壞程度鑒定實踐中的瓶頸探析與解決途徑 出處:《沈陽農業(yè)大學》2017年碩士論文 論文類型:學位論文
【摘要】:在全面依法治國的新形勢下,基于土地基本國情,強化耕地"紅線"意識,深化土地供給側改革,關注資源動態(tài),實現(xiàn)占補平衡,優(yōu)化結構調整,完善法律法規(guī),抑制非法侵占農用地以及打擊破壞耕地犯罪已成為新時期土地管理工作的目標。本研究針對我國當前破壞耕地行為日益嚴重,對破壞耕地犯罪行為懲治不力的現(xiàn)狀,根據(jù)實地調研與訪談、專業(yè)文獻、政策法律法規(guī)、具體案例分析,研究發(fā)現(xiàn)我國目前耕地破壞鑒定工作在立法入刑標準、鑒定機構設置和運作模式、鑒定對象和鑒定范圍、破壞程度判定等方面存在問題。從立法入刑標準看,當前非法占用農用地犯罪法律追訴的入刑門檻不合理,破壞5畝基本農田、10畝一般耕地的入刑標準太高;鑒定機構由國土行政主管部門擔任鑒定主體不合理,鑒定活動運作模式上缺乏統(tǒng)—規(guī)范的工作流程和規(guī)章制度;執(zhí)法過程中常因規(guī)劃用途和實際用途出現(xiàn)矛盾導致鑒定對象的不明晰,損毀范圍的界定有爭議;破壞程度鑒定缺乏定量標準,破壞程度判定主觀性強。通過對2009年到2016年間遼寧省沈陽、撫順、葫蘆島、營口、錦州等地調查搜集的68例耕地破壞案件進行統(tǒng)計分析,得出了研究區(qū)內破壞后各種用途損毀土地面積占比、損毀耕地面積占比以及損毀基本農田面積占比情況;目前耕地損毀類型以硬覆蓋破壞和挖損破壞兩種類型為主,分別占調查案例的51%和49%,沒有涉及因污染造成耕地損毀案例;從35個硬覆蓋破壞案例統(tǒng)計情況來看,損毀方式包括了圈占、輕度壓占以及硬化地面,其中用于圈占院落、建農村鴨棚、建育苗大棚等用途的屬于輕度損毀,用于建設加工廠房、墓園、學校、高爾夫球場、堆放煤矸石、堆放沙土等用途的屬于重度損毀。從33個挖損破壞案例看,破壞后主要以推挖魚塘居多,其次是挖沙破壞和非法取土破壞,損毀程度均屬于重度損毀。本文主要針對上述瓶頸問題和案例分析,對我國目前耕地破壞鑒定工作提出對策建議。在立法建議方面提出了以我國人均耕地面積作為《刑法》設限追訴的下限標準的觀點,指出設限"量"的降低,追刑問責范圍的增大,必將有效遏制涉"地"犯罪增多的勢頭,保障有限土地資源的合法合規(guī)使用;在鑒定機構設置方面,建議建立第三方鑒定機構,并提出了建立第三方鑒定機構的框架結構設計和機構成立滿足的必備條件,這樣可以有效解決鑒定主體不統(tǒng)一、鑒定程序缺失、鑒定司法追責等一系列問題。在破壞程度鑒定標準方面,建議根據(jù)不同類型的損毀對土壤理化性質和生態(tài)功能的影響程度、可恢復的難易程度等劃分出損毀等級。本研究認為,在執(zhí)法過程中鑒定損毀范圍應以整個圈占范圍(整個宗地)為準,而不宜將整個宗地拆分;執(zhí)法對象應逐步擴大到所有農地,包括耕地、草地、林地等,而不能只針對現(xiàn)狀中的耕地和規(guī)劃為基本農田的耕地,以真正體現(xiàn)現(xiàn)行刑法中"非法占用農用地罪"的立法初衷。
【學位授予單位】:沈陽農業(yè)大學
【學位級別】:碩士
【學位授予年份】:2017
【分類號】:F323.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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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編號:13264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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