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障礙患者公安管控標準的重構——以A市1548例肇事肇禍精神障礙患者為分析對象
發(fā)布時間:2024-12-17 21:29
公安機關對精神障礙患者的管控中存在:與衛(wèi)生部門管理之間存在斷層、管控對象"出""入"失衡、管控遲滯、管控手段靶向性不強等問題。仔細研究公安機關的管控標準發(fā)現(xiàn):"肇事肇禍"標準擴大了公安管控范圍,使管控工作偏離重心;"3至5級嚴重精神障礙"標準缺乏科學性;公安管控標準的靜態(tài)單一性導致其功能的先天性不足。若要解決這些問題必須打破傳統(tǒng)的公安管控標準,對公安管控標準進行重構:在管控范圍的劃分上提出以對精神障礙患者危險性的評估作為公安管控標準,并根據(jù)管控標準的功能性要求,從層級化、類型化、多元化、雙向性等多方面對公安管控標準進行重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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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編號:40165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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