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名購買經濟適用房的法律分析
發(fā)布時間:2020-04-06 01:09
【摘要】:借名購買經濟適用房行為涉及出名人、借名人以及房屋銷售機構等多個主體,借名購買經濟適用房合同既包含出名人與借名人內部借名協(xié)議,又包括出名人與銷售機構的外部購房協(xié)議,兩個協(xié)議具有明顯的共生性,但實踐中往往割裂了二者之間的內在聯(lián)系,將借名行為和購房行為割裂開來,以致司法實踐中有關借名購買經濟適用房行為的認定存在諸多分歧。一是難以認定借名購買經濟適用房行為的效力,二是難以認定借名購買經濟適用房的權屬,三是難以保護借名購買經濟適用房合同相關主體的利益!逗贤ā返谖迨䲢l關于合同無效的有關規(guī)定并不能真正的適用于借名購買經濟適用房合同,首先現(xiàn)行的有關經濟適用房購房資格的規(guī)定多屬部門規(guī)章或地方性規(guī)章,而非法律或行政法規(guī),借名購買經濟適用房合同并未違反國家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其次借名人借用出名人的名義購買經濟適用房雖然占用了一定申購名額,損害了一小部分群體,但尚不能達到損害公共利益的程度,不宜認定為損害了社會公共利益;最后借名購買經濟適用房合同是合同雙方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不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至于權屬劃分,根據雙方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和出資的真實性,在排除善意第三人存在的情況下,將訴爭房屋認定為借名人所有更能兼顧公平正義。因此,針對借名購買經濟適用房行為的多發(fā)性,應當準確理解和適用《物權法》《合同法》,并不斷完善不動產異議登記制度,強化不動產登記審查。
【學位授予單位】:湖南師范大學
【學位級別】:碩士
【學位授予年份】:2019
【分類號】:D923.6
本文編號:2615783
【學位授予單位】:湖南師范大學
【學位級別】:碩士
【學位授予年份】:2019
【分類號】:D923.6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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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編號:26157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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