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校園侵權案件頻發(fā),例如2017年初的“攜程幼兒園虐童案”和2017年底的“紅黃藍幼兒園虐童案”等,由此引發(fā)的賠償糾紛也呈逐年上升趨勢,這給學生、家庭、學校和社會都帶來較大損失。在校園侵權案件中,歸責原則的適用和學校過錯的認定已經(jīng)成為一個日益突出的法律難點,也是民事審判活動中的熱點、難點。對我國校園侵權案件中的學校過錯認定問題進行研究,目的是為了完善我國校園侵權責任的相關制度,在實踐中,為校園侵權責任糾紛的解決提供充足的法律保障和切實有效的補救措施,從而在根本上減少校園侵權案件的發(fā)生。學校對其未成年學生承擔何種法律義務,直接影響對該類案件中學校一方侵權責任的認定。本文通過以下四部分對校園侵權制度的完善進行分析研究:1.例舉近幾年在社會上影響較大的校園侵權案件,并從中找出《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以下簡稱《侵權責任法》)第三十八條和第三十九條規(guī)定的校園侵權歸責原則在司法實踐中的不足,即未成年學生在校期間,受到來自學校教職工的侵害,司法機關在認定學校是否具有過錯、是否應該承擔損害后果方面缺乏足夠的法律依據(jù)。同時,界定校園侵權案件中學校、教職工、未成年學生的概念。然后,限定本文校園侵權的研究重點:未成年學生處于學校的教育和管理范圍內(nèi),遭受來自學校教職工的侵害,學校是否應當承擔法律責任?歸責依據(jù)何在?即校內(nèi)教職人員對未成年學生實施侵權行為,學校責任的歸責原則和適用條件。2.針對我國校園侵權責任立法存在的問題進行分析。我國關于校園侵權責任的法律規(guī)定散見于各個法律部門之中,沒有形成邏輯嚴謹?shù)恼w,在司法實踐中缺少統(tǒng)一的判定標準。在對學校過錯進行認定的過程中,《侵權責任法》第三十八條和第三十九條雖然規(guī)定了學校對其未成年學生具有教育、管理的責任,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受到校園侵害后,學校依照過錯推定原則和過錯原則進行責任判定,但并未明確規(guī)定學!斑^錯”的衡量標準。我國法學界對“過錯”采取的“主觀標準說”也增加了對學!爸饔^心理狀態(tài)”的認定難度,因為學校法人是一個集合體,成員眾多,司法過程中很難判定其主觀意志。因此,法律對認定學校過錯的認定不充分;根據(jù)遭受校園侵權的未成年學生行為能力的不同,對學校適用不同的歸責原則,這有利于保護未成年學生的合法權益,但在共同侵權案件中,受害者既包括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又包括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此時是否應該適用舉證責任倒置?且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同樣處于弱勢,在校園侵權案件中對學校過錯的認定適用不同舉證責任,必然造成法律適用上的不公,加重了受到校園侵權的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舉證負擔。所以,該法第三十八條和第三十九條對未成年學生行為能力的劃分太過機械;無民事行為能力人認知能力較弱,遭受校園侵權后無法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處于強勢一方的學校更容易舉證并推卸責任,而同屬弱勢的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對自身保護同樣存在困難,卻因法律規(guī)定增加了受害學生的舉證負擔,因而間接成為學校免責事由。且學校免責事由之一的“意外事件”并無明確判定標準,對于不同民事行為能力的未成年學生是否應適用不同的“意外”標準?以上問題如何解決?目前我國尚無明確的法律規(guī)定。因而無法認定學校過錯,學校不承擔侵權責任,即學校免責事由過于寬泛。3.通過對域外校園侵權責任制度的研究可以發(fā)現(xiàn):《法國民法典》規(guī)定:不同行為能力的未成年學生遭受校園侵害后,認定學校過錯時,統(tǒng)一適用過錯原則,避免了學生行為能力劃分和法律適用的不公;《德國民法典》規(guī)定:學校對校園管理范圍內(nèi)的學生承擔等同于監(jiān)護人的責任,提升了學校的監(jiān)護范圍和責任;美國提出了判定學校是否存在過錯的具體標準,即“注意義務”的履行范圍和考量標準;加拿大法律規(guī)定:學校對其學生應盡到“細心父母”程度的注意義務,承擔比一般人更高的法律責任,而法官可以根據(jù)學生年齡、數(shù)量、活動場所等情況,具體劃分學校責任。我國可以借鑒其過錯認定標準、未成年學生行為能力劃分和注意義務范圍等方面的經(jīng)驗,完善校園侵權責任法律制度,保障未成年學生在校期間學習、生活安全。4.通過對域外校園侵權責任制度的借鑒,吸收“客觀標準說”對學校過錯進行認定,即根據(jù)學校注意義務的履行范圍和程度判定其過錯。并且借鑒美國考量注意義務實施程度的具體標準,作為我國校園侵權的學校過錯認定標準;根據(jù)我國《侵權責任法》規(guī)定的學校與未成年學生的教育管理關系可知,學校對學生具有特殊的法律義務,而其法律義務來源于學校對學生的安全保障義務和學校與學生的教育管理關系。對于學校的注意義務,我們可以借鑒美國校園安全保障制度,從活動場所、學生數(shù)量、年齡、心理成熟度等進行考量,設立符合我國國情的校園安保制度,如保障場所和設備安全、監(jiān)督管理教職員工、向?qū)W生提供物品時的安全保障義務等;細化在校未成年學生的行為能力,依照行為能力等級設定學校注意義務的范圍和程度,給學校提供明確、可操作的義務標準,確保學校安保資源合理分配;最后通過校園保險制度,為學校建設和學生安全提供保障,以學校為主導,加強教育部、保險監(jiān)管部門和保險公司的溝通、監(jiān)管,層層遞進,權責分流,共同保障未成年學生在校期間的人身安全和侵害后的及時救助,盡最大可能保障未成年學生身心健康。通過分析未成年學生在學校接受教育期間,受到來自學校教職工侵害造成的侵權責任糾紛和歸責問題,對校園侵權責任在立法上未明確規(guī)定的部分提出完善建議,以期準確判定學校責任的同時,最大限度保護學生及其監(jiān)護人的合法權益,對合理劃分未成年學生行為能力等級、合理承擔責任義務提出具體建議,完善校園保險制度,為學生校園安全增強保障。
【學位單位】:河北大學
【學位級別】:碩士
【學位年份】:2019
【中圖分類】:D923;D922.16
【文章目錄】:摘要
Abstract
引言
第一章 校園侵權責任概述
1.1 紅黃藍幼兒園虐童案
1.1.1 案情介紹
1.1.2 本案焦點
1.2 光山某小學學生集體中毒事件
1.2.1 案情介紹
1.2.2 本案焦點
1.3 校園侵權責任概念界定
1.4 本文校園侵權責任研究范圍
第二章 我國校園侵權責任立法存在問題
2.1 對過錯責任認定不充分
2.2 未成年學生行為能力劃分機械
2.3 校園免責事由太過寬泛
第三章 校園侵權責任域外立法
3.1 大陸法系
3.1.1 法國
3.1.2 德國
3.2 英美法系
3.2.1 美國
3.2.2 加拿大
3.3 對我國校園侵權責任啟示
第四章 我國校園侵權責任完善建議
4.1 完善過錯認定標準
4.2 加強注意義務
4.2.1 注意義務的來源
4.2.2 注意義務的履行
4.3 細化未成年學生行為能力等級
4.4 健全校園責任保險制度
結語
參考文獻
致謝
【相似文獻】
相關期刊論文 前10條
1 楊瓊芳;;未成年學生的在校權利[J];四川工程職業(yè)技術學院學報;2006年05期
2 韋成旗;;關注學生的同伴交往[J];江蘇教育;2017年31期
3 藍月宏;;如何讓孩子走出“錢”的包圍——由小學生的零用錢引出的思考[J];小學教學參考;2010年18期
4 唐美靜;;學校社會工作介入未成年學生生命教育的探討[J];西部素質(zhì)教育;2016年12期
5 高立新;;未成年學生家庭教育責任轉(zhuǎn)移的思考[J];同行;2016年15期
6 伏桂芳;;未成年學生思想道德問題的原因及對策[J];教育藝術;2017年01期
7 王向?qū)?劉紅;;讓孩子在陽光下成長[J];平安校園;2016年11期
8 ;湖北省:九部門聯(lián)動防治中小學生欺凌和暴力[J];湖北教育(綜合資訊);2017年05期
9 李冬芹;;對留守未成年學生教育的初步嘗試[J];好家長;2017年12期
10 李彥林;;學校與未成年學生法律關系及責任主體認定[J];發(fā)展;2013年08期
相關碩士學位論文 前10條
1 南亞迪;校園對未成年學生侵權責任研究[D];河北大學;2019年
2 梁瞻;未成年學生個人信息的法律保護[D];西南政法大學;2011年
3 馮戰(zhàn)備;論在校未成年學生的損害賠償責任[D];鄭州大學;2004年
4 丁電;未成年學生校園傷害事件責任初探[D];上海交通大學;2011年
5 王工廠;論未成年學生在校的損害賠償責任[D];鄭州大學;2002年
6 姜亮林;未成年學生傷害事故中學校侵權責任研究[D];武漢理工大學;2007年
7 王娜;論未成年學生受傷害事故的學校責任承擔[D];寧波大學;2011年
8 李偉;未成年學生傷害事故學校責任問題研究[D];吉林大學;2005年
9 陳名鐫;未成年學生傷害事故中學校承擔的民事賠償責任[D];西南政法大學;2005年
10 徐振杰;未成年學生傷害事故中學校侵權責任研究[D];西南政法大學;2011年
本文編號:
2883463
本文鏈接:http://www.wukwdryxk.cn/falvlunwen/minfalunwen/2883463.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