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仲裁臨時措施決定權并存模式研究
【學位單位】:廣西大學
【學位級別】:碩士
【學位年份】:2019
【中圖分類】:D925.7
【文章目錄】:
摘要
ABSTRACT
引言
第一章 仲裁臨時措施決定權并存模式的基礎理論
1.1 仲裁臨時措施決定權并存模式的基礎
1.1.1 仲裁庭享有臨時措施決定權的基礎
1.1.2 法院享有臨時措施決定權的基礎
1.2 仲裁臨時措施決定權并存模式的具體類型
1.2.1 當事人自由選擇模式
1.2.2 法院附屬模式
1.2.3 兩種模式的優(yōu)越性與局限性
第二章 我國現(xiàn)行法院專屬模式的缺陷
2.1 我國現(xiàn)行法院專屬模式存在的問題
2.1.1 仲裁庭無權作出臨時措施決定
2.1.2 仲裁臨時措施立法粗糙
2.2 我國實行法院專屬模式的不利影響
2.2.1 仲裁優(yōu)勢的喪失
2.2.2 仲裁規(guī)則形同虛設
2.2.3 司法資源浪費
2.2.4 臨時措施無法實現(xiàn)的風險
第三章 對我國引入仲裁臨時措施決定權并存模式的具體構想
3.1 仲裁臨時措施決定權并存模式具有合理性
3.1.1 仲裁庭享有臨時措施決定權的合理性
3.1.2 仲裁庭壟斷決定權的局限
3.2 我國采納仲裁臨時措施決定權并存模式具有可行性
3.2.1 我國早期臨時措施立法的啟示
3.2.2 我國仲裁機構仲裁規(guī)則的更新
3.2.3 GKML案件的臨時措施實踐經驗
3.3 對我國引入仲裁臨時措施決定權并存模式的具體建議
3.3.1 法院與仲裁庭的權限劃分
3.3.2 法院與仲裁庭權限劃分的特殊情形
3.3.3 仲裁臨時措施決定方面的其他建議
結語
參考文獻
致謝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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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編號:2861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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