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遂犯之危險判斷研究
發(fā)布時間:2019-07-13 18:46
【摘要】:未發(fā)生結果的未遂犯之所以受處罰,是因為其有危險,因而問題焦點在于“該危險之意義”以及“應如何判斷該危險之存在與否”。對此,我國大陸地區(qū)仍然盛行著危險判斷的主觀歸罪邏輯,亟需根本清理。 未遂犯之危險判斷只能基于客觀未遂論的基本立場,從比較法上進行考察更有利于這一命題的論證。德國通行的主客觀混合未遂論,只是一種對德國刑法第23條第3款的注釋理論,這種以主觀主義為基礎的理論本身蘊含著矛盾,不能被盲目效仿。日本的客觀未遂理論,成為學界關于未遂犯危險的唯一立場,值得學習。我國臺灣地區(qū)的2005年新刑法明確采客觀未遂論,應當從解釋學上將借鑒其第25、26條的客觀未遂論的法理,尤其將不能犯及其效果限制為“行為不能發(fā)生犯罪之結果,又無危險者,不罰�!� 未遂犯之危險的構造及判斷必須堅持客觀實質化邏輯。判斷資料是危險判斷的基礎,純粹主觀說、抽象危險說、印象說以犯罪計劃為判斷資料,屬于行為無價值一元論,值得批判;所謂客觀未遂論內部的具體危險說,在判斷資料上存在以人的認識擬制客觀事實的缺陷,且與著手認定的實質客觀說相背離,是主觀未遂論向客觀未遂論轉型中的妥協(xié)的產物。當前的客觀危險說主張“對客觀事實進行抽象”,實質是根據一般人的觀念對原先確定的判斷資料進行剪裁,這混淆了判斷資料與判斷基準兩階層。所以,危險判斷必須以事后通過科學技術查明的客觀事實為資料,以“社會一般人”為判斷基準,進行行為時的客觀實質化判斷。 由于未遂犯之危險判斷從屬于違法性本質判斷,明確其基本立場及判斷原理,可以對違法性領域的其他問題施加體系性影響�!拔此旆复媪⒎秶辈⒎怯懻撐此旆傅那疤�,而是厘清危險構造之后的結論:結果無價值論要求一切犯罪均為結果犯(實害犯+危險犯),未遂犯屬于具體危險犯,因而危險犯(抽象危險犯+具體危險犯)不存在未遂犯形態(tài)�?陀^危險說的判斷原理可以對對象不能、手段不能、主體不能等無法益侵害危險的行為出罪。如果加害人的法益被縮小到法益闕如狀態(tài),偶然防衛(wèi)行為則屬于對象不能犯,不構成犯罪。 總之,未遂犯之危險判斷必須從行為的外部考察,以行為法益侵害的具體危險為基礎,踐行客觀主義司法邏輯。因而強調返回Feuerbach、復興古典學派,具有“重新啟蒙”的特殊意義。
【學位授予單位】:南京師范大學
【學位級別】:碩士
【學位授予年份】:2014
【分類號】:D924.1
本文編號:2514203
【學位授予單位】:南京師范大學
【學位級別】:碩士
【學位授予年份】:2014
【分類號】:D924.1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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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編號:2514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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