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校生勞動者主體資格認定實證研究
發(fā)布時間:2020-05-26 23:36
【摘要】:在校生勞動者主體資格認定問題在理論及實踐上都較大爭議。理論上,對在校生是否具有勞動者主體資格的爭議由來已久,但尚仍未達成一致;立法上,對學生提供勞務的相關規(guī)定較少;司法中,由于勞動關系認定理論本身存在著實施狀況不佳的現狀,由此,在處理以在校生為一方當事人的特殊領域下勞動爭議時,實施狀況不佳的現象更為凸顯。本文擬運用實證研究方法通過對裁判文書樣本進行統(tǒng)計分析,展現出在校生勞動者主體資格認定在司法實踐中所呈現的樣態(tài),從而總結得出司法裁判中,在解決在校生勞動者主體資格問題時所反映出的具體問題。并在此基礎之上,結合理論及法律法規(guī)現狀,分析導致司法裁判中出現問題的緣由。據此,從理論、立法及司法三個層面探究解決問題的路徑。根據統(tǒng)計78份裁判文書所得出的結果,反映出司法裁判中在認定在校生勞動者主體資格時存在以下問題:第一,從司法裁判現狀中看,裁判主體對學生是否具有勞動者資格的認定結果尚不統(tǒng)一,總體呈現以學生身份否認在校生勞動者主體資格的傾向性;第二,裁判主體適用規(guī)范依據存在混亂性、選擇性與機械化。具體而言,沒有相對統(tǒng)一的適用思路,在肯定、否定學生勞動者資格時的適用規(guī)有區(qū)別。同時,在適用依據不結合案件具體情形進行解讀,機械化適用;第三,裁判理由明顯失衡:重形式,輕實質。“學生身份”是裁判者關注的核心焦點,而從屬性審查標準在否認在校生勞動者主體資格的理由中的比重畸低。根據上述總結的司法實務中所存在的問題,從理論、立法和司法層面分析其緣由:第一,理論上對定義的缺失及對勞動法基本價值的忽略。理論界中對于“勞動者”的定義尚無定論,由此,亦無法在學生是否具有勞動者主體資格上達成一致。第二,所涉法律關系本身存在復雜性,涉及學生、學校以及相關單位,且三方之間的關系狀態(tài)并不是一成不變的;第三,立法上,針對在校生勞動者主體資格的相關規(guī)范規(guī)定混亂,且規(guī)范效力層級低,文件之間內容交叉;第四,在司法上,裁判主體對勞動關系實質特征的忽視,不合理擴大《意見》第12條在實務中的作用,而對《通知》第1條所規(guī)定的從屬性標準的適用效率低。針對以上困境及緣由,筆者提出以下三點完善建議:第一,在理論層面,在勞動者主體資格研究中重申傾斜保護原則;第二,立法層面,對在校生勞動者主體資格相關規(guī)范進行調整,具體通過:提高規(guī)范的效力層級,明確《意見》第12條的“勤工助學”的邊界,修改《通知》第1條,借鑒域外的“要素考察”式,將《通知》第1條要求“同時具備”的規(guī)定刪除。第三,在司法層面,確立“統(tǒng)一標準,分類定性”路徑分析在校生勞動者主體資格,消除《意見》第12條的不良影響,加強從屬性標準的運用,確立在校生勞動者資格認定的“統(tǒng)一標準”,加強區(qū)分意識,以參與社會化勞動的不同形式實行“分類定性”。
【學位授予單位】:西南政法大學
【學位級別】:碩士
【學位授予年份】:2018
【分類號】:D922.5
本文編號:2682578
【學位授予單位】:西南政法大學
【學位級別】:碩士
【學位授予年份】:2018
【分類號】:D922.5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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