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的稅權劃分
發(fā)布時間:2014-07-27 07:13
(一)中央與地方政府的經濟職能分工不同
眾所周知,現(xiàn)代國家政府具有穩(wěn)定、分配、配置的職能。按照公共財政的原理,促進經濟和社會穩(wěn)定,實現(xiàn)收入公平分配涉及國家利益、受益范圍普遍,其涉及的事權和財政收支權限應主要劃歸中央政府;配置資源、區(qū)域范圍受益顯著的事權和財政收支權限應主要劃歸地方。如果地方性公共產品和服務會產生跨地區(qū)外部效應和規(guī)模經濟效應,應由盡可能低的一級政府負責將外部效應內部化,并充分實現(xiàn)規(guī)模經濟效應。只有地方各級政府都無法實現(xiàn)這個目標時,該項職能才由中央政府承擔,這樣的職能分工適合中央政府有能力把握全局和地方政府有條件因地制宜的要求。
(二)公共產品和服務的受益范圍不同
根據(jù)公共產品和服務的受益范圍,其可作出層次上的劃分:全國性公共產品和地區(qū)性公共產品,根據(jù)經濟效率原則,不同層次的公共產品應當由不同級別的政府提供。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之間由于存在信息不對稱,相對而言,地方政府較接近當?shù)厝嗣瘢趯Φ胤叫怨伯a品需求的了解上遠甚于中央,如果在全國范圍內規(guī)定一個相同的公共產品提供水平,那么不同地區(qū)的人們對公共產品的需求差異將被忽視,這必將導致效率損失。圖1說明了中央政府統(tǒng)一提供公共產品的效率損失。圖中橫軸代表中央政府統(tǒng)一提供公共產品的數(shù)量,縱軸代表政府因提供公共產品的數(shù)量而向當?shù)鼐用袷杖〉膬r格(即稅收T)。假設只有兩個地區(qū),地區(qū)一對公共產品的需求曲線為D1,地區(qū)二的需求曲線為D2如果公共產品的提供成本平均分擔,則稅負為T1。地區(qū)一居民認為公共產品的最佳提供量為Q1,地區(qū)二居民則認為公共產品的最佳提供量為Q2,而中央政府卻統(tǒng)一提供Q3的量。
從國外情況看,因受政治、經濟、法律以及歷史等諸多因素的影響,各國稅權劃分并不一致,甚至存在很大的差別。目前國際上通行的稅權劃分有三種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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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是聯(lián)邦制國家,政府機構分聯(lián)邦、州、地方三個層次,聯(lián)邦、州、地方均有各自相對獨立完整的稅收體系,并享有各自相對獨立的稅收立法權和征管權。各級政府都有明確的事權、財權,實行以分別立法、財源共享、自上而下的政府間轉移支付制度為特征的分稅制。聯(lián)邦政府的主體稅種是個人所得稅,州政府的主體稅種是銷售稅,地方政府的主體稅種是財產稅。美國聯(lián)邦、州、地方三級政府雖然各有相對獨立的稅收立法權和征收管理權,但實際上是受到上級法律的監(jiān)督和制約的,即它既可以控制下級政府稅收權限的范圍,又可以使下級政府在一定幅度內較為靈活地行使必要的職責。在稅權分散模式下,地方政府擁有較充裕的本級稅收固定收入來源,對中央財政的依賴性較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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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是單一制國家,稅收權限分為中央、都道府縣和市町村三級。日本稅制中的一個突出特征便是稅款征收上的中央集權和稅收權限上的地方分權或稱稅收立法權、征收權相對集中,管理權、使用權相對分散。原則上,日本的中央稅和地方稅均由國會統(tǒng)一立法,其中地方稅是以《地方稅法》的形式加以確定的。地方政府根據(jù)國會頒布的法律制定屬于地方稅種的條例,并擁有決定開征和停征一些法定外普通稅種的權力。日本稅權劃分的另一個特點是中央對地方實行較嚴格的管理,即“課稅否決制度。”該制度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限制地方政府擅自開征稅種,同時對地方稅率給予適當限制。
(三)以法國為代表的高度集權模式
法國實行的是較為明顯的集權式分稅制,其稅收權限主要集中于中央,一般稅權則分散于地方。中央對全國稅收擁有立法權,并對中央稅行使征收權;地方在中央立法的范圍內只能對屬于本級政府的地方稅行使征收權,并對其擁有一定的稅率調整權和稅收減免權。在中央授權的范圍內,地方也可以開征某些零星的稅種。由于中央集權程度較高,地方政府的稅收管理權限十分有限,收入份額較小,財政支出規(guī)模取決于中央政府的補助規(guī)模,地方對中央政府的依賴性較強。
綜合以上比較分析,可以得出以下幾點重要結論和啟示:
第一,中央稅權的主導性與適度賦予地方稅權相結合。雖然各國從自身國情出發(fā)選擇的稅權劃分模式存在較大差異,但都不同程度地賦予地方一定的稅權。而且無論強調稅權集中,還是強調稅權分散,各國大致上都將中央稅權置于地方稅權之上,使地方稅權受到中央稅權的制衡,確保中央政府的宏觀調控能力。
第二,稅權劃分的規(guī)范性和科學性相結合。各國嚴密、健全的法律體系是維持稅權劃分順利進行的有力保障。同時,各國稅權劃分的形式、結構等也不是一成不變的,而是按照一定的條件進行調整,使稅權劃分的法制化和彈性化有機的結合。
第三,稅權劃分要考慮地方政府的事權與財政支出需求。政府分權的重要方面是財政分權,政府提供公共產品的過程也就是財政承擔支出責任的過程,只有在中央政府與地方政府之間合理劃分稅權,筆耕文化推薦期刊,才能保證地方政府提供地方性公共產品的可能性和可行性。無論采用那種模式都必須充分考慮各級政府提供公共產品的范圍及其財政能力。
第四,稅權劃分要注重調動地方政府征稅的積極性。雖然地方政府通過某種方式能夠獲得財政收入,但地方政府由于有自身的利益需求,而這種需求又是中央政府難以準確判斷與估算的,只有讓地方政府擁有一定的財力自主權,才能既有利于強化中央政府的宏觀調控能力,又有利于分清政府之間的財力分配范圍,使各級政府各司其職,發(fā)揮資源配置的最佳效率。正因為如此,各國均注重發(fā)揮地方政府征稅的積極性,賦予地方一定的征稅權限甚至一定的立法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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