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行政行為價值的自我評價法律制度建設研究
【摘要】 近年來,由于政府職能的轉變以及行政自制理念的不斷滲透,行政法學界以及行政主體內部對于行政權力規(guī)范的要求也在逐漸增強,因此,建立一套屬于行政系統(tǒng)內部的、能夠對行政權產生良好的規(guī)制和限制作用的評價制度就顯得尤為迫切,而行政自我評價由于自身的理論屬性和實踐操作性也對于現代行政法的需求表現的非常契合。具體來說,行政自我評價是一種通過發(fā)掘行政主體自覺性自律性,通過規(guī)定詳細的內容和程序,通過多種形式的控制由行政機關對自身以及同類主體發(fā)起評價和自我評價的法律制度。從目前我國的實踐來看,對于行政權的控制主要表現為外部方式,而這種形式對于行政權力并不能進行根本上的規(guī)范,這就需要一個強有力的內部控制渠道從行政行為的發(fā)起、實施一直到結束進行全程的檢視和評估。因此,通過研究和學習國外先進行政自我評價理論要求和制度設計,從而建立適合我國現狀的自我評價制度是一個極具意義的研究課題。本文首先從界定行政自我評價有關概念為出發(fā)點,分析目前行政自我評價的內涵和具體分類,系統(tǒng)的研究部分發(fā)達國家行政自我評價的具體制度設計和程序安排,合理借鑒和有效利用,并且結合我國目前行政自我評價的發(fā)展現狀及存在的問題,提出構建具有我國特色的行政自我評價法律制度體系。國外的行政自我評價法制都帶有自身條件的鮮明特征,在借鑒寶貴經驗的同時,我們必須以自身的社會條件、文化特性等為基石來明確我國行政評價制度具體建構的方向與內容。因此,首先要明確界定行政自我評價法律制度的主體選擇,因為評價主體的選擇直接決定著評價對象的確定、評價的具體內容、評價的方式選擇等;其次,要深入研究行政自我評價法律制度的具體內容,包括對行政法規(guī)和政策的評價、對行政機關業(yè)績的評價、綜合各項指標的評價和對公務員的單獨評價,其目的是將行政主體的一切行政活動都能夠納入到行政自我評價法律體系中;最后對行政自我評價法律制度的程序和方式,評價結果的公開和應用等等進行具體的細致化的統(tǒng)一研究闡釋。這樣才能切實貫徹行政責任化,實現行政效率化和質量化,真正貫徹落實行政自我層面的具體評價體系。
【關鍵詞】 行政自我評價; 行政自制; 制度建設;
第 1 章 引言
1.1 研究背景及意義
從傳統(tǒng)的公法理論來看,對行政權力的規(guī)范絕大部分都是通過外部監(jiān)督來實現的,包含了立法規(guī)范、司法規(guī)范和和公民以及社會輿論的監(jiān)督等等。而行政自我評價制度則是作為主體的行政機關本身,通過自身系統(tǒng)內部對行政權力進行控制和規(guī)范,從而提高行政效能以及更好的應對變化復雜的行政情況,以此來彌補外部控制對行政權力規(guī)范的不足之處。行政自我評價以行政自制為理論依據和實踐目標,對行政系統(tǒng)內部的行政法律法規(guī)以及各項規(guī)范性文件進行評估,對行政機關工作人員行為的合法、合理性、可操作性進行檢驗,是實現行政行為自我監(jiān)督的最有效途徑。隨著社會的發(fā)展以及行政法領域的不斷進步,這種源自行政權力內部的評價機制則需要更大的發(fā)展空間以及理論上的深入研究。隨著依法行政理念的逐步確立,行政自制意識的日益增強,行政主體對行政活動的自我規(guī)范制度也迫切的需要確立下來,行政自我評價制度已然成為世界行政法理論和實踐進步的趨勢。法律的生命在于其能夠有效落實,而不在于其制定的有多完美多無懈可擊。所以,雖然近幾年來通過相關法律法規(guī)的制定和完善,行政權力的實施和控制有了更好的發(fā)展途徑,但是因為行政自我評價體系的不完備,行政自制框架的蒼白,行政內部評價體系的建設依然步履維艱。所以在今天,加強行政主體對自身行政行為的評價機制,進而更有效地落實和保障行政權力的實施,顯得十分迫切。鑒于此,本文要通過對部分國家行政自我評價機制的學習和研究,試圖立足于中國國情,對該制度今后的完善以及在中國的適用等問題上,作一些粗淺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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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研究現狀與研究目的
行政自我評價總體上來說是行政主體依據一定的標準和程序,運用有效的程序和方式,對在其職責范圍內的行政活動進行客觀的評價,并將評價結果反映到后續(xù)行政活動中,以期改善行政主體管理機制、提高行政效率。美國的行政評估已經作為現代政府管理的一個非常有效的工具。芝加哥大學法學院教授波斯納(1972)曾在《法律的經濟分析》書中表示:行政評價的過程實質上就是采用經濟原理對各項可行的政策或行政活動方案進行評估篩選的過程,這一觀點被廣泛接受,從而開始了行政評價特別是行政自我評價的逐步展開。美國著名行政法學家杰里.馬蕭(1988)說:“如果一整套被稱為行政法的外部控制再也無法滿足我們,那么也許在維持同一個規(guī)范視角的同時,能夠轉頭關注官僚機構的內部,我們便會更清楚的意識到需要做些什么。在行政機構內部尋找這樣一種視角,的確使人想起現實主義者的技術。然而,這種尋求的目的不是描述責任,而是規(guī)范責任。”戴維.羅森布魯姆(2000)認為:“如果你不能評估某項活動,你就無法管理它;或許更為準確的是,你評估什么,就會得到什么,這是毋庸置疑的。”因此,行政自我評價法律制度是推動依法執(zhí)政建設的內化要求,對于形成公開透明、廉潔高效的現代行政管理體制具有現實意義,而推行權責統(tǒng)一、行為規(guī)范、保障有力的執(zhí)法體系的建立,也是促進法治政府建設的內在需求。從國內研究現狀來看,對于行政評價特別是行政自我評價的關注度還不夠高、研究內容也不完善。崔卓蘭(2010)將行政自我評價的具體內涵定義為行政系統(tǒng)內部對行政法律法規(guī)、行政行為以及公務員單獨行為的合法性、合理性和可操作性進行的自我評價,并在評價結束后將結果反映到行政活動方方面面的一種行政法律制度。行政自我評價法律制度是行政系統(tǒng)內部自我檢視和自我提高的過程,是對行政自制理論的具體實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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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章 行政自我評價法律制度概述
2.1 行政自我評價法律制度的概念和特征
行政自我評價的實施主體區(qū)別于社會組織、大眾、媒體、專家學者等行政系統(tǒng)外部的評價主體,具體來說,在評價機構分類上,主要包含上級行政主體對下級行政主體的評價,同級行政主體之間的互相評價,下級行政主體對上級行政主體的評價和行政主體的自身評價四種。(崔卓蘭,2010)行政自我評價的主體需要按照一定標準和程序,采取科學有效的技術和方法,對其行政行為在職責范圍內就行理性客觀的評價,并將結果真實的反應到之后的行政活動中,從而改良行政主體內部的管控機制、提高行政效率。行政自我評價法律制度是現代法制的基本要求,其實也是一種通過行政活動從而將自我規(guī)范與社會規(guī)范相結合分工的具體形式。從行政自我評價的內涵上來看,它是行政主體通過發(fā)掘自我檢視的功能,從行政機關內部著手,所創(chuàng)建的一種通過自身評估達成行政控權效果的管理模式。行政自我評價的前期評估,可以在行政活動實施之前提供具體行為的參考依據,對行政權力的行使起到預先管控的作用,使得違法行政行為或者不當行政行為通過行政主體本身的意識得到控制;后期評估,是對行政權力的實施的一種后期的審查與檢驗,并且一旦發(fā)現違法或者不當行為,則在損害結果尚且沒有達到不可彌補的情況下將其糾正或補救。存在于行政系統(tǒng)內部的行政主要只有本著積極行政、善意行政的前提下,才能自主的開展行政自我評價,從而提高行政效能,貢獻于社會大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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