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主性的法學需要保持知識的反思性傳統(tǒng)
發(fā)布時間:2025-02-11 12:48
學術體制對包括法學在內的社會科學之"社會效益"的希求,不僅帶來學術行為的功利主義趨向,也成為導致法學知識生產喪失自主性的一個重要原因。由此,法學家的公眾形象和社會角色變得模糊,在服務于法律實踐的過程中,法學家的自我身份認同并未與學術的自主性有效勾連起來。不同形態(tài)的法學知識之間不僅未能找到作為知識的共同特征,反而常常有一種鄙視鏈存在。其實,法學研究對象的復雜性和多層次,決定了法學研究必須支持一種方法論多元主義。自主性的法學不僅僅意味著"中國問題""中國立場",還意味著法學向內反思的傳統(tǒng)。法學知識無論是作為解決具體法律問題的技術,還是作為思想創(chuàng)造與學術傳承的文化產品,都應該保持知識的反思性傳統(tǒng)。
【文章頁數】:11 頁
【文章目錄】:
一、法學:面對“社會效益”之問的羞愧
二、法學家的社會角色與公眾形象
三、反思性:法學知識的內在品格
四、結語
本文編號:40332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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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學:面對“社會效益”之問的羞愧
二、法學家的社會角色與公眾形象
三、反思性:法學知識的內在品格
四、結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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