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約合同效力研究
發(fā)布時間:2020-11-18 17:49
預約合同制度濫觴于羅馬法的諾成合同以及定金制度,但羅馬法并沒有預約這一概念。最早提出預約概念的是中世紀注釋學派的法學家,隨后法國、德國、中國臺灣地區(qū)等大陸法系國家或地區(qū)予以繼受,其研究結果對我國具有借鑒意義。我國司法解釋對預約合同制度有簡略規(guī)定,具體規(guī)則付之闕如,學界對預約合同效力有深入研究卻難以形成共識,司法實踐對預約合同效力裁判也多有分歧,存在類似案件判決不一致的問題。預約合同效力不明晰,不利于滿足市場主體締約方式多樣化的需求,不利于給予交易各方更多考慮空間,也無助于統一裁判標準,更無助于規(guī)范磋商締約階段行為。所以探討預約合同效力具有很強的現實意義。本文主要由三部分組成:第一部分考察我國預約合同法律效果的實務現狀。從北大法寶案例庫隨機選取預約糾紛案例,分析發(fā)現,實務對預約合同成立及效力裁判路徑不統一,就預約對當事人產生的法律效果理解不同,對違反預約合同所應承擔的責任形式也存在爭議。第二部分重新審視預約合同效力。預約合同本質是當事人真意的表達,以此作為立論依據,借鑒學界對預約合同效力的研究成果,重新審視預約合同效力。提出了將當事人磋商締結本約看成一個逐漸深入發(fā)展的過程,以當事人簽訂預約合同時所處締約階段的個案事實情況為基礎,根據各種因素綜合認定預約合同效力。當事人所處磋商談判階段的不同,預約合同效力自然有強弱之分。隨著磋商締約的逐漸推進,當事人可能締結的預約合同整體上呈現為效力漸進的序列。在效力漸進序列下,可將預約合同大致劃分為磋商型和締約型兩類效力類型,并確定兩大效力類型預約合同的具體法律效果。即,前者只對當事人提出了善意磋商的行為要求,后者還對當事人產生了應當締約的約束力。第三部分探討違反預約合同的法律責任。預約合同效力除了體現在對當事人的約束之外,還延伸至當事人不履行預約的法律效果上,即違反預約合同的法律責任。違反預約合同的行為雖可能同時符合本約締約過失責任的構成要件,但法律責任性質屬于違約責任。預約適用于各種合同類型,并不局限于某一合同類型,當然以嚴格責任原則作為違約責任的歸責原則,無探討必要。預約違約合同責任形式大致包括:強制實際履行,賠償損失,違約金和定金罰則。其中,能否適用強制實際履行取決于預約合同效力類型,而損失賠償范圍包括預約信賴利益和預約期待利益。隨著交易越成熟,當事人信賴程度越高,磋商締約階段越接近本約的訂立,其違約損失賠償額越相當于本約期待利益損失額;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預約違約金性質一般為賠償性違約金;預約定金因預約是旨在達成本約的合同而具有特殊性。
【學位單位】:西南政法大學
【學位級別】:碩士
【學位年份】:2018
【中圖分類】:D923.6
【文章目錄】:
內容摘要
abstract
引言
一、預約合同效力問題的實證考察
(一) 篩選樣本案例
(二) 實證數據與比較分析
二、預約合同效力的重新審視
(一) 預約合同和本約的區(qū)分
(二) 預約合同效力學說辨析
(三) 漸進式序列下的效力類型化
三、違反預約合同的法律責任
(一) 違反預約合同責任的性質
(二) 違反預約合同的責任形式
結論
參考文獻
【參考文獻】
本文編號:2889005
【學位單位】:西南政法大學
【學位級別】:碩士
【學位年份】:2018
【中圖分類】:D923.6
【文章目錄】:
內容摘要
abstract
引言
一、預約合同效力問題的實證考察
(一) 篩選樣本案例
(二) 實證數據與比較分析
二、預約合同效力的重新審視
(一) 預約合同和本約的區(qū)分
(二) 預約合同效力學說辨析
(三) 漸進式序列下的效力類型化
三、違反預約合同的法律責任
(一) 違反預約合同責任的性質
(二) 違反預約合同的責任形式
結論
參考文獻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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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編號:2889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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