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討酒駕電動車以危險駕駛罪獲刑一案
發(fā)布時間:2019-09-04 10:43
【摘要】:據有關部門統(tǒng)計數據顯示我國機動車總量大約占全球總量的2%,但每年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死亡的人數卻占到全球的20%,是世界平均水平的10倍。近年來,“危險駕駛”行為造成的嚴重交通事故經常發(fā)生,嚴重威脅著社會公共安全,成為社會的一大公害。面對一些危險駕駛造成的惡性刑事案件,各地司法機關在認定罪名和處理結果存在不一致的情況,這些案件的審判結果在學術界引起了廣泛的關注和爭論。本文以2012年3月15日發(fā)生在合肥市的張甲醉酒駕駛無牌照的電動三輪車被判危險駕駛罪一案為切入點,深入分析了危險駕駛罪、交通肇事罪和危害公共安全罪幾個罪名主客體以及犯罪構成要件,同時對醉酒駕駛電動車這一行為的社會危害性從技術以及法理的角度分別進行闡述,闡明了醉酒駕駛電動車以危險駕駛罪獲刑的社會效果和法律效果,由此引入對于我國刑法中關于危險駕駛罪相關規(guī)定的討論,并通過中外立法的比較,分析了現(xiàn)有法律規(guī)定的不足。 筆者認為,目前我國危險駕駛罪的執(zhí)行情況存在調整違法行為的范圍過窄、醉酒駕駛中評價醉酒的標準過低、追逐競駛行為的定性標準不明確以及“危險駕駛罪”的處罰力度過低等問題,應充分借鑒國外立法,完善我國現(xiàn)有刑法體系!吨腥A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八)》第二十二條采取羅列的方式,僅僅列舉了醉酒駕駛機動車輛和追逐競駛兩種犯罪情形,方式機械,缺少對危險駕駛行為危險性犯罪本質的揭示。筆者認為針對存在的缺陷,應修改刑法罪名,縮小危險駕駛罪概括的范圍,將危險駕駛罪修改為追逐競駛罪和醉酒駕駛罪;或者修改《刑法修正案(八)》規(guī)定的危險駕駛罪的處罰范圍,將疲勞駕駛、吸毒駕駛等情形列入其中;同時還應加大處罰力度以及增加處罰手段達到更好的懲治危險駕駛行為的效果。
【學位授予單位】:蘭州大學
【學位級別】:碩士
【學位授予年份】:2014
【分類號】:D924.3
本文編號:2531703
【學位授予單位】:蘭州大學
【學位級別】:碩士
【學位授予年份】:2014
【分類號】:D924.3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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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編號:25317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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