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解釋性適用司法解釋的實(shí)證分析及解釋邊界
發(fā)布時(shí)間:2024-11-22 16:02
解釋性適用是法官適用含義模糊司法解釋的客觀需要及裁判文書說理的必然要求,能夠完善司法解釋的合法性控制制度。在司法解釋文義多元應(yīng)作限縮適用、司法解釋文義開放需要擴(kuò)大適用等情形下,司法實(shí)踐中存在一些違背司法解釋原意或者突破司法解釋文義的案例,解釋界限不清是主要原因。法官解釋性適用司法解釋應(yīng)當(dāng)在目標(biāo)和方法上恪守邊界,在文義解釋無法確定司法解釋含義的前提下,可以適當(dāng)參考立法史料以獲得司法解釋原意,并據(jù)此明確司法解釋含義,但是解釋結(jié)果不能超越司法解釋文義的最大承載范圍。
【文章頁數(shù)】:12 頁
【文章目錄】:
一、法官解釋性適用司法解釋的必要性
(一)法官適用含義模糊司法解釋的客觀需要
(二)裁判文書說理的必然要求
(三)完善司法解釋的合法性控制制度
二、法官解釋性適用司法解釋的實(shí)證分析——以文物犯罪案件司法解釋為例
(一)違背司法解釋原意的解釋性適用
(二)突破司法解釋文義的解釋性適用
三、法官解釋性適用司法解釋的邊界
(一)法官解釋性適用必須遵守司法解釋原意
(二)法官解釋性適用司法解釋的方法邊界
本文編號(hào):4012455
【文章頁數(shù)】:12 頁
【文章目錄】:
一、法官解釋性適用司法解釋的必要性
(一)法官適用含義模糊司法解釋的客觀需要
(二)裁判文書說理的必然要求
(三)完善司法解釋的合法性控制制度
二、法官解釋性適用司法解釋的實(shí)證分析——以文物犯罪案件司法解釋為例
(一)違背司法解釋原意的解釋性適用
(二)突破司法解釋文義的解釋性適用
三、法官解釋性適用司法解釋的邊界
(一)法官解釋性適用必須遵守司法解釋原意
(二)法官解釋性適用司法解釋的方法邊界
本文編號(hào):40124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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