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原件、傳真件、掃描件證據(jù)效力是否一致?
發(fā)布時間:2025-05-26 22:46
<正>【案情簡介】陳女士系某公司員工,2016年3月與公司簽訂勞動合同,任銷售崗位。2017年10月,因不同意公司將其調(diào)任到倉庫保管崗位,公司停發(fā)其工資。陳女士向該市勞動仲裁委申請仲裁,仲裁庭要求其提供勞動合同原件,但陳女士勞動合同原件保存不善,只保存原件傳真件和掃描件,公司也拒不提供合同原件。勞動合同傳真件、掃描件的證據(jù)效力是否與原件一致?【案情評析】以原件、傳真件、掃描件形式體現(xiàn)的勞動合同,其證據(jù)效力不盡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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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簡介】
【案情評析】
本文編號:40470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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