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影響力受賄罪的法益研究
發(fā)布時間:2025-03-15 01:07
關于利用影響力受賄罪的法益,學理與實務多認為其并沒有自己獨立的法益,而是在受賄罪法益的光譜下進行討論的。根據我國的立法將斡旋受賄行為規(guī)定在受賄罪中可以看出,我國對受賄罪進行規(guī)制的依據在于國家工作人員的身份而非公權力的行使,因此只有國家工作人員的身份在利用影響力受賄罪中起到實質的作用時,才能將受賄罪的法益適用于利用影響力受賄罪之中。但從立法目的、刑法解釋方法、司法實務、罪責刑均衡原則和社會危害性的角度進行分析,即便具有影響力的人單純收受財物的行為也應當認定為利用影響力受賄罪的既遂,此時國家工作人員的身份并未參與到犯罪當中。可見將受賄罪的法益適用于利用影響力受賄罪存在缺陷,具體而言公正性說自身存在不合理性,不可收買性說的主體不能在該罪中適用,信賴性說的內容比較空泛,復合法益說的體系非;靵y。針對上述問題,筆者主張利用影響力受賄罪具有自己獨立的法益,即公權力不可牟利性,并且據此對貪污受賄罪這一章的整體法益進行了重新構建。該學說的提出有助于解決目前貪污罪與其他罪名刑罰不均衡的問題,也為日后更加細致地處罰貪污受賄罪提供了理論支持。
【文章頁數】:35 頁
【學位級別】:碩士
【文章目錄】:
內容摘要
abstract
一、問題的提出
二、問題的切入:利用影響力受賄罪的既遂問題
(一)該罪的既遂與立法目的
(二)該罪的既遂與刑法解釋的方法
(三)司法實務對該罪既遂的觀點
(四)該罪的既遂與罪責刑相均衡原則
(五)該罪的既遂與社會危害性的相當
(六)小結
三、套用受賄罪法益的缺陷
(一)公正性說的自身不合理
(二)不可收買性說的主體不適用
(三)信賴性說的內容空泛
(四)復合法益說的體系混亂
(五)小結
四、利用影響力受賄罪獨立法益的提出
(一)貪污受賄罪法益體系的再梳理
(二)公權力不可牟利性說的提倡
(三)貪污受賄罪新法益體系的構建
五、獨立法益說的立法論意義:代結語
(一)新法益下貪污罪中罪責刑不相適應的顯現
(二)新法益為更加細致的立法規(guī)定提供的可能
參考文獻
本文編號:4034911
【文章頁數】:35 頁
【學位級別】:碩士
【文章目錄】:
內容摘要
abstract
一、問題的提出
二、問題的切入:利用影響力受賄罪的既遂問題
(一)該罪的既遂與立法目的
(二)該罪的既遂與刑法解釋的方法
(三)司法實務對該罪既遂的觀點
(四)該罪的既遂與罪責刑相均衡原則
(五)該罪的既遂與社會危害性的相當
(六)小結
三、套用受賄罪法益的缺陷
(一)公正性說的自身不合理
(二)不可收買性說的主體不適用
(三)信賴性說的內容空泛
(四)復合法益說的體系混亂
(五)小結
四、利用影響力受賄罪獨立法益的提出
(一)貪污受賄罪法益體系的再梳理
(二)公權力不可牟利性說的提倡
(三)貪污受賄罪新法益體系的構建
五、獨立法益說的立法論意義:代結語
(一)新法益下貪污罪中罪責刑不相適應的顯現
(二)新法益為更加細致的立法規(guī)定提供的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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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編號:4034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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